“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认定标准与后果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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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在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重婚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好理解,那么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在起诉离婚案件的审判中,又怎么认定以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相关离婚案件的统计来看,有百分之七十的离婚案件和第三者有关,但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所说的有小三或有一夜情或者多夜情 的并不等于婚姻法上的同居。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达到同居标准的时间一般为持续稳定地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三个月以上,注意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那就可能涉嫌重婚。
那么如果在离婚纠纷中一方被认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会产生以下后果:
1、 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2、无过错方可疑在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该照顾无过错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无过错方可以过错方道德品质不好为由要求将子女判归自己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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