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一般性规则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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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因为会涉及到两个、有时甚至是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冲突,相比普通离婚要复杂,本离婚律师在此做简要介绍:
(一)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公民);一方当事人住在我国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可委托国内婚姻律师处理。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的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可以请求我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因各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构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或在国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三)夫妻双方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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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源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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