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嘉传离婚律师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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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根据国际条约国内立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离婚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如原被告双方均在中国境内即以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原告一方不在中国而被告一方在中国,所以在中国境内的被告一方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3条到第17条对中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做了补充规定:
1、在中国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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